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70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賴陳麥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賴鴻銘 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壹仟玖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捌萬捌仟柒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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