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48號上訴人即被告 馮台 訴訟代理人 林秀香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馮融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 律師
陳勵新 律師 許恬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84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萬1,9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7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