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395號原告巨邦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邦貴 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25,1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5,3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萬4,84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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