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48號原告 馮融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 律師
陳勵新 律師 許恬心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馮台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1,9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扣除已繳納之9,25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8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