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139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吳陳宗 上列抗告人吳陳宗因不服本院105年度家親聲第139號給付扶養費事件於民國105年11月4日之裁定而提起抗告到院,因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30條之1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補正抗告狀繕本乙份。
三、陳報相對人 吳陳祥 部分是否一併提起抗告,若是,應到院補正吳陳祥之簽名或蓋章,若係委任他人須一併提出委任狀到院。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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