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235號債權人 陳昭瑜 上列債權人陳昭瑜因與債務人 莊明潭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昭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陳述利息起算日(1)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2)民國105年7月20日,究為何者,請釋明之。
二、請釋明系爭本票係於何年月日提示。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