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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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63號聲請人 黃迎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按:聲請人主張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7萬6496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