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78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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