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簡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簡字第7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勇男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案件,本院於105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四、內關於「命被告向公庫支付新台幣伍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命被告向公庫支付新台幣陸萬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依主文欄所載,係命被告向公庫支付新台幣陸萬元,惟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四、內卻記載為「命被告向公庫支付新台幣伍萬元」,顯係誤載,應更正為「命被告向公庫支付新台幣陸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龍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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