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再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再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再字第375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1730號,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18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588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三○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張傳栗法官吳啟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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