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自強 代理人 廖家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2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台幣(下同)480,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408,000元後(以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支出為計算基準),為72,000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216,000元。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名下無任何財產,此有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二)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觀諸發記報關轉運有限公司所提說明書顯示,債務人100年1月至101年8月每月薪資均為2萬元、無年終獎金,與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收入計算基準2萬元相符,應堪採信。
(三)債務人之母親王○惠無收入,名下僅有價值共700元之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及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額,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歷年來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參,是有受扶養之必要,王○惠居住於新北市土城區,由債務人及其弟弟共同扶養,以新北市政府公布之102年度新北市最低生活費11,832元核之,債務人每月支出扶養費用2,500元,未逾前述金額之二分之一,尚屬合理;又債務人與前妻育有一名未成年長子(00年出生),債務人與長子共同居住於新北市板橋區,參酌前述最低生活費,債務人每月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2,500元亦未超過其應負擔之二分之一,亦屬合理。再者,債務人每月收入2萬,扣除母親及長子之扶養費用共5,000元、清償金額3,000元後,僅餘12,000元可供每月生活之用,其每月必要支出與前述最低生活費相當,各項支出亦非奢侈花費,已撙節開支,且債務人將其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見債務人已盡其所能償債。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債務人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3000元。││2.每期在當30日前依下表每期分配金額轉匯至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惟金融機構分配款項則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匯款前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相關手續,手續未辦妥前,仍需自行匯款)。││3.債權總金額:689958元(依本院101年12月10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計算)││4.總清償金額:216000元││5.總清償比例:31.31﹪│├──────────────────────────────┤│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分配金額│├──┼───────────────┼────┼──────┤│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6519│246│├──┼───────────────┼────┼──────┤│2│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7656│77│├──┼───────────────┼────┼──────┤│3│澳商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115135│500│├──┼───────────────┼────┼──────┤│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733│486│├──┼───────────────┼────┼──────┤│5│渣打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768│351│├──┼───────────────┼────┼──────┤│6│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08147│1340│├──┴───────────────┴────┴──────┤│參、補充說明││一、每期分配金額係以各債權人之債權金額除以總債權金額,再乘以││債務人每期清償金額後,小數點後一位數四捨五入至個位數,以││減少誤差值。││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債權││人收受確定證明後,請向債務人寄發匯款方式,以利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自費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因公務所需及緊急事件者,不在此限。│├─────────────────────────────────┤│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