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財管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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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財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財管字第6號聲請人 柯杉根 代理人 黃達元 律師
郭佩君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任 陳淑珍 之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42條第1項、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失蹤人任陳淑珍最後住所地為臺中市○區○○路○○○巷○弄○號,有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103年8月6日中市000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應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呂紹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