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俊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韋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洪秀虹附表:
㈠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以打零工為收入來源?如是,工作性質
為何?薪資如何發放?如有薪資單或薪資袋請一併提出;如已有固定雇主者,請提出在職證明(應註明到職日)、近3個月之薪資單、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薪資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㈡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含扶養費),
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如:交通費、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勞健保費、醫療費、稅賦開支)。
㈢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如無交通工具者,仍應說明之。
㈣說明聲請人王俊傑及受扶養權利人 張美香 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
(如:低收入戶、房租補助或老人津貼)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㈤提出受扶養權利人張美香之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㈥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1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㈦說明聲請人除投保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國泰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外,是否尚有投保其他商業保險?若有,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又現有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投保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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