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5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07號原告內政部營建署代表人 曾大仁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何立斌 律師被告 鄭琦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原告之代表人於原告起訴後,原為 葉世文 現已變更為曾大仁,本院已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之規定,依職權命原告新代表人曾大仁承受本件訴訟。
二、本院前因原告以被告向其申請購置公教住宅貸款事件,經原告核准後,嗣因知悉被告有重複辦理政府各項住宅優惠貸款,而撤銷該核准處分,該處分經被告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因該訴訟涉及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為本件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之先決問題,而以102年6月4日102年度訴字第507號裁定命在該先決事件之訴訟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26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查該先決事件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3月28日以101年度訴字第1826號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最高行政法院103年8月14日以103年度判字第432號判決駁回確定,有原告103年9月16日行政訴訟陳報狀附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詹日賢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許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