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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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8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唐光義法官林清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4.1.25│94.1.2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4年毒偵字第2191號│94年毒偵字第2191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上訴字第1313號│94年上訴字第1313號││實│││││審├──────┼──────────┼──────────┤││判決日期│94.7.26│94.7.26│├─┼──────┼──────────┼──────────┤││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上訴字第1313號│94年上訴字第131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8.15│94.8.15│├─┴──────┼──────────┼──────────┤││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9392號│94年執字第9392號│└────────┴──────────┴──────────┘┌────────┬──────────┬──────────┐│罪名│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94.1.25││├────────┼──────────┼──────────┤│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年度案號│94年偵字第429號││├─┬──────┼──────────┼──────────┤││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上訴字第1239號│││實│││││審├──────┼──────────┼──────────┤││判決日期│94.7.27││├─┼──────┼──────────┼──────────┤││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上訴字第123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8.18││├─┴──────┼──────────┼──────────┤││臺中高分檢│││備註│94年執字第1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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