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7年度婚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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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7年婚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624號
107年度家婚聲字第27號反請求原告即相對人甲○○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 律師反請求被告即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及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葉芮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書記官賴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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