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42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15,556元,應繳裁判費17,0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53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