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0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0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誹謗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06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紹信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續字第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紹信與 蘇榮賢 係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航公司)廠站客艙維護部之同事,雙方因對於仲介越南女子婚姻費用產生糾紛,詎邱紹信竟基於同一意圖散布於眾之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98年3月3日上午11時15分許,在華航公司內,將記載「無照仲介,以欺瞞哄騙的方式無照營利」、「授意其岳家恐嚇被告之配偶」、「我看你,倒更像是在作雞鴨牛羊家禽畜生的配種買賣!只不過,在這次交易中的動物,是"人"而已!!」、「你的為人,欠缺了最基本的誠實與善良」、「幹×××巴」、「幹你婆」等內容之電子郵件,寄發予華航公司廠站客艙維護部之同事約50餘人,而公然以上開足以貶損蘇榮賢社會評價之文字侮辱蘇榮賢,足以毀壞蘇榮賢名譽,因認被告涉犯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蘇榮賢告訴被告邱紹信妨害名譽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
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已以書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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