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5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金鑫具保人張金富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謝金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金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金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具保新臺幣20,000元,經具保人張金富繳納同額保證金在案,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乙紙在卷可稽(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337號卷第52頁背面)。
二、茲因被告謝金鑫經合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依法沒入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顏苾涵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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