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12號原告 邱冠錞 被告 林瑞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林瑞英之住所地址及及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