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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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368號上訴人長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昆興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 律師被上訴人嘉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永明 訴訟代理人 林金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陶亞琴法官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書記官楊妙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