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丁○○○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連立堅 律師
李淑欣 律師 蔡晉祐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