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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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被告富邦商業銀行前鎮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
何俊墩 律師 李玲玲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除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外,並請兩造確認目前該帳戶之餘額為若干。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林紀元~B法官甯馨~B法官蔡川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俊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