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小字第735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壢小字第735號
原   告  賴月華
被   告  韓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0年度壢簡字第
2610號刑事侵占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1
年度附民字第4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言
詞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宏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鄭兆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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