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9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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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9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九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三八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致罹刑章,經此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二年,及在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范智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敏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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