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附民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甲○○被告戊○○
丙○○乙○○丁○○右當事人間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八八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戊○○、丙○○、乙○○、丁○○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八八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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