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因誣告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О五號
原告丙○
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一六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惟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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