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428號聲請人 陳世忠 相對人 李維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觀諸民法第867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6年3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所負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1,44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106年3月1日,經106年3月2日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42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北市│北投區│桃源│五│272││1791.05│10000分之162││└─┴───┴────┴───┴───┴────────┴─┴──────┴───────┴───────────────┘┌─┬───┬───────┬───────┬───────┬─────────────────┬───┬────────┐│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1│50892│臺北市北投區桃│臺北市北投區中│鋼筋混凝土造5│第5層:92.94│陽台:5.16│全部│││││源段五小段272│央北路4段182號│層│合計:92.94│││││││地號│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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