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45號原告 邱桂蘭 即 孫鵬 之承.
孫美雲 即孫鵬之承. 邱連堂 即孫鵬之承. 邱連櫻 即孫鵬之承.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 律師原告 孫文堅 (即孫鵬之承受訴訟人)
孫梅芳 (即孫鵬之承受訴訟人) 孫美玲 (即孫鵬之承受訴訟人) 孫美玉 (即孫鵬之承受訴訟人) 孫洪田 (即孫鵬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孫美娟
孫文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石娟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應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孫梅芳、孫美玲、孫美玉、孫洪田為原告孫鵬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孫鵬,業於訴訟繫屬中99年10月8日逝世,孫梅芳、孫美玲、孫美玉、孫洪田均為原告孫鵬之法定繼承人,惟彼等並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前開說明,以裁定命孫梅芳、孫美玲、孫美玉、孫洪田為原告孫鵬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