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7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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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7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雅慧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3355號、98年度緩字第3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重製光碟拾壹片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雅慧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8761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8年9月8日確定,99年9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超商王特別版」等PS盜版遊戲光碟11片(詳98年度保管字第3876號扣押物品清單),係違反上開著作權法,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本件被告蘇雅慧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8761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於98年9月8日確定,99年9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押物品清單中之盜版重製光碟11片(見98年偵字第18761號卷第10頁),係被告所有因犯罪(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所用之物,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且有被告之警、偵訊筆錄在卷足參,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依前開規定,應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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