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再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占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八十八號
再審聲請人即自訴人乙○○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侵占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一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確定判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八五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其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本院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陳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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