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50號原告 王尚開
王江河 被告 蕭元丁
蕭莊美桂 日昶升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莊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5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