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協議書法律關係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07號原告 劉柏良 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 律師被告恆輝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勁節 訴訟代理人 王和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協議書法律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確認協議書法律關係存在而生之訴訟,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卷第72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兩造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書記官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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