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35號原告 黃蔡阿釵 被告 陳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具狀陳明原告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所訂租賃契約書,就系爭○○段000地號土地於租賃期間(自民國97年
6月1日起至107年5月31日止)之租金總額,並以上開租金總額為計算基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後自行補繳裁判費。倘無法陳明租金總額,請暫依系爭○○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乘以原告所預估被告占用面積50平方公尺,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後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為證。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書記官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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