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20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振義選任辯護人王志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03年8月2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李宛玲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