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訴字第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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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訴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訴字第8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崑明具保人鄭素真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素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吳崑明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通緝到案,經民國10
2年12月8日訊問後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元,由具保人鄭素真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吳崑明釋回。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李宛玲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