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107號原告 郭沂蓁 被告 陳國財 上列被告陳國財因毀損案件,經原告郭沂蓁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張兆光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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