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84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宗彬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宗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宗彬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按: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102年1月1日更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各裁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及1年4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並已於99年9月7日入監接續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102年11月2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