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1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五六、一九八八、二三0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丁○○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毀棄他人之物,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丁○○無前科紀錄。其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十六時許,在台北縣土城市○○路○段○○○號前即高峰科技廣埸前,因見黃淑君所有、由其配偶丙○○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該處,車內置放有新台幣〔下同〕二十四萬元,車門未上鎖,且該車鑰匙仍懸掛於車上而乏人看管之際,認有機可乘,徒手以該車鑰匙予以竊取,得手後車子供作代步使用,現金由其花用五萬二千七百三十元,尚餘十八萬七千二百七十元,嗣於八十九年五月三日二十三時三十分許,為警在雲林縣○○鄉○○村○○路○○○號前查獲;旋繼於同年月六日凌晨一時二十分許,因見甲○○駕駛之車號000000號營業大貨車、內載有電子零件九十箱,停放於雲林縣○○鎮○○里○○路七十一之六號前路旁,引擎未熄火,及該車門未上鎖之際,認有機可乘,徒手以該車鑰匙竊取之,得手後車子供己代步使用,嗣於同日十八時三十分許,為警在台中縣○○鄉○○路上查獲;又丁○○於八十九年五月四日十六時三十分許,因睡眠不好,心情不穩,即基於損壞鋁門及毀棄玻璃之犯意,在雲林縣虎尾鎮衛生所大門前,以腳踹踢該衛生所之鋁製大門,造成鋁門剝落損壞、玻璃破碎毀棄,足以生損害於雲林縣虎尾鎮衛生所。
二、案經甲○○、雲林縣虎尾鎮衛生所主任乙○○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之被告丁○○,對於右揭時地,以置於各該車內之鑰匙,連續竊得被害人丙○○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現金二十四萬元,由其花用五萬二千七百三十元,尚餘十八萬七千二百七十元,由被害人丙○○取回;及竊取甲○○駕駛之車號000000號營業大貨車、內載有電子零件九十箱,得手後車子供已代步使用;又細故以腳故意踹踢雲林縣虎尾鎮衛生所鋁製大門,造成鋁門剝落損壞、玻璃破碎毀棄等情不諱,核與證人丙○○、甲○○、乙○○即雲林縣虎尾鎮衛生所代理主任等人指訴情節吻合,並有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二紙、及相片六紙足佐。被告上揭自白,核與積極事證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行、及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一般物品罪行。其先後二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犯意概括,所犯構成要件相同,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所犯上揭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丁○○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因一時貪念及細故,致罹刑章,參酌其已有悔悟,被害人丙○○失車已尋回,現金損失五萬二千七百三十元;甲○○失車及車內電子零件九十箱,均已尋得;雲林縣虎尾衛生所毀損鋁門及玻璃之價值,竊盜等罪對於社會所生之危害程度,及其犯罪動機、目的、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對其所宣告之數罪定其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維嶽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秋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芳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