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8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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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0833號債權人台中公園電影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順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宜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債務人吳宜蓁之身分證字號。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身分證字號、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如臺端無債務人吳宜蓁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提出債務人吳宜蓁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號8樓之9)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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