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更(一)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29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3樓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徐文彬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6年10月1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1月14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黃壽燕法官陳啟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