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易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212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戊○○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定於民國97年
1月2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吳登輝法官鄭月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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