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42號上訴人即原告 崔若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金立德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於民國106年2月13日具狀到院,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判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909,5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909,550元(至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蘇嘉豐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