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32號原告 林彥佑 被告鴻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裕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肆拾伍萬壹仟叁佰壹拾元,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壹佰伍拾伍萬壹仟叁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書記官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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