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聲請人 陳麗香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3年3月10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以尚有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書記官何嘉倫附表:
┌──┬────────────────────────┐│項目│內容│├──┼────────────────────────┤│1│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1+1)×34×10=4,080。│├──┼────────────────────────┤│2│聲請人以債權人清冊稱其債權種類為「信用貸款、信用│││卡」等,就債權之發生原因均稱係「生活支出、以債養│││債」云云,然究竟係何種生活支出,致其須藉使用信用│││貸款、信用卡方式負擔?又聲請人係於何時開始利用上│││開方式支付債務?於遭金融機構拒絕貸款、強制停卡後│││,其如何支應所稱之「生活支出」?請說明之。│├──┼────────────────────────┤│3│承上,提出聲請人上開「申辦信用貸款之契約書」及貸│││款之「入帳轉帳紀錄」等文件到院。│├──┼────────────────────────┤│4│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而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債務問題?│├──┼────────────────────────┤│5│據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101年3月│││1日至102年1月7日間,因失業而無工作收入;則請│││說明於無收入期間,其如何維持所稱每月近20,000餘元│││之生活開銷及扶養費?│├──┼────────────────────────┤│6│據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人97年6月30│││日自美督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後,即再無任何工作投保紀│││錄,請依時間順序表列伊自美督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後至│││101年3月1日間,其分別任職之公司名稱、地址、工│││作期間及每月收入等資訊。│├──┼────────────────────────┤│7│提出聲請人自103年2月27日起至陳報當日止之薪資單│││、薪資轉帳紀錄到院。│├──┼────────────────────────┤│8│聲請人除每月可得約30,801元之工作所得外,是否另有│││子女提供之扶養費?如是,請陳報其每月可得之扶養費│││數額為何?│├──┼────────────────────────┤│9│99年3月26日聲請人與 林福氣 兩願離婚,是否約定應支│││付贍養費?或支付扶養子女之費用?│├──┼────────────────────────┤│10│陳報林福氣及聲請人四名子女近兩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1│提出聲請人於101年2月15日至102年11月14日承租新│││北市○○區○○路○○○巷○○弄○號房屋之租賃契約,暨│││是時及目前繳交房租之繳費紀錄或簽收單據到院。│├──┼────────────────────────┤│12│聲請人自101年2月至目前居住之新莊區處所,均由五│││人共同分攤租屋及水電瓦斯費用,請陳報該五人姓名及│││與聲請人之關係;另除該五名共同分攤人外,是否另有│││同住於該租屋處而未參予分攤者?如是,請陳報其姓名│││及不須分攤之原因。│├──┼────────────────────────┤│13│陳報聲請人每月繳交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繳│││費單據或紀錄。│├──┼────────────────────────┤│14│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行動電話費1,270元,惟參其出據│││之證物十四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繳費通知,繳費義務│││人均為 謝宗晃 ,則聲請人是否確有該筆支出?又每月千│││餘元之通信費用有何必要性?請說明之。│├──┼────────────────────────┤│15│聲請人表示其每月支出「交通費:上下班交通油資、機│││車維修等雜支。每月約1,000元」云云,並據證物十五│││103年1月份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為證,核該單據固可證明其103年1月曾有加油支出│││352元(計算式:177+175),惟所稱維修費用則無│││所憑,則其使用之車輛所有權歸屬?又究竟有何維修必│││要項目?另維修之單據何在?並請說明其估算「交通費│││」每月為1,000元之依據及計算方式。│├──┼────────────────────────┤│16│聲請人表示其父親之扶養義務人共有5人,是除聲請人│││外另有何共同扶養人?又渠等決定分別負擔扶養費之標│││準何在?若聲請人每月生活收支已須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債務問題,則何以仍每月維持5,000元之扶養│││費?│├──┼────────────────────────┤│17│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又不能請領該相關社會扶助(即不核│││准),若係因資格不符,則其欠缺請領資格之原因為何│││?請說明之。│├──┼────────────────────────┤│18│請表列自證物二十三以下,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即以「保險公司」、「保險種│││類」、「每月(或每年)保費金額」,及終止該保險契│││約可領回「解約金數額」之方式說明。│├──┼────────────────────────┤│19│承上,若聲請人已保單質借,則質借之時間、金額分別│││為何?│├──┼────────────────────────┤│20│若本院否准其更生聲請,請說明對其影響為何?有何裁│││定開始更生之必要?│├──┼────────────────────────┤│21│又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