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重上更(三)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三)字第八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慶隆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郭玫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