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一三號
再審原告甲○○
丁○○丙○○共同指定送達代收人乙○○右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再審原告甲○○、丁○○、丙○○依序為新台幣(下同)捌拾壹萬陸仟伍佰零捌元、壹佰壹拾捌萬肆仟陸佰伍拾參元、壹佰貳拾貳萬玖仟捌佰參拾肆元,應徵裁判費依序為壹萬叁仟叁佰捌拾元、壹萬玖仟壹佰柒拾貳元、壹萬玖仟柒佰陸拾陸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等三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
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蔡明宛~B2法官黃科瑜~B3法官林健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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