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0號附民原告 胡肖麗 附民被告 許晉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簡字第16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林岳葳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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