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6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六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0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動玩具「金蘋果樂園」壹台(含IC板貳塊)及新台幣肆仟玖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如主文所示之電動玩具一台、現金四千九百元,均係被告甲○○所有,並分別為供犯罪所用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四、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康存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林美芳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