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一號
原告己○○○被告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院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巳○○子○○丑○○辛○○戊○○卯○○辰○○丁○○甲○○寅○○庚○○壬○○○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成彬 律師被告癸○○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七二號董事會選舉無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上開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九號宣告董事會選舉無效事件卷宗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季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汪姿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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